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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協商平均利率低於3%
2008-04-01 自由時報 第C04版╱財經綜合 李靚慧
第 14 條 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 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