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前置協商面談限於總行或債務催收中心進行,債務人必須遠赴外縣市進行協商,增加有誠意還款之債務人不便。
A:銀行公會表示,部份銀行採分行負責制,如兆豐、臺銀、合庫等可以在分行進行協商。但有些銀行是區域中心制,在區域中心銀行放貸就要在區域中心銀行談協商,如花旗銀行。
銀行局曾於六月發文各銀行,說明協商不一定要在總行進行,如果有過於誇張的例子(例如高雄的債務人到台北去面談)可以向銀行公會(02-85691629)申訴。
Q2:已向銀行提出協商申請,或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階段,銀行還是繼續催收及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可以嗎?
A:銀行公會規定,只要銀行收受債務人協商申請、且文件齊全(含使用銀行公會制式表格),三天內就停止催收及暫停強制執行,正在進行的債權訴訟也要停止,不得再提出新的強制執行訴訟。如有協商程序開始以後,債權銀行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的情形,則視為協商不成立,且屬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更生(清算)程序則是在收到「法院裁定保全程序或更生開始的裁定」就停止催收。但因銀行無法得知債務人是否已進入更生(清算)程序,建議債務人主動提出法院裁定證明文件給銀行。
如申請協商仍遭銀行催收或進行強制執行者、提出更生證明仍遭催收者,可向銀行局(02-89689999)或銀行公會(02-85691629)檢舉。
Q3:有房貸的債務人,申請協商時該如何處理?
A:銀行公會訂定的前置協商制式表格,雖將房貸排除至協商外,但銀行公會表示,各銀行已有共識,房貸銀行多願意放寬還款期限。無法將房貸納入前置協商,是考量到如果房貸銀行都用不同的協商條件去談,會很難簽約。所以房貸銀行決定以增補契約的方式(在房貸契約中,加訂債務協商期間還款特別條款)來放寬還款條件。
 通常最大債權銀行會告知債務人去找有擔保債權銀行先把房貸的問題簽訂增補契約,再來簽訂協商。 
Q4:債務人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時,有幾家銀行要求先償還頭期款,才願參與方案,或拒絕比照最大債權銀行核定之還款期數,該怎麼辦?
  A:銀行公會表示,已要求銀行就期限與利率應給予債務人一致性方 案。對於有些銀行要求先清償頭期款後才願意協商,公會無法加以阻止,但僅容許各銀行最多只能收取相當於一期債務金額的頭期款。
債務人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後,債權銀行亦應該停止強制執行。如有申請後仍遭催收,或銀行拒絕依最大債權銀行方案者,可向銀行公會(02-85691629)申訴。
Q5:已經遞送更生聲請狀,法官要求補具相關文件,但是補件的時間太短?或法官以文件未備齊為由駁回聲請案?
 A:如果遭駁回情況顯然不合理者,建議可提出抗告,要求重新審理案件。在抗告期間,各位可繼續準備相關文件,如抗告成功可以立即補件,即使不成功,仍可做為下次聲請更生之用。 
Q6:法院通過更生方案,終於可以重生了!可是繳款卻要分別繳給每家銀行,能不能統一繳給最大債權銀行做分配呢?
A:銀行之間轉送款項需要龐大成本,故無法同意由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分配。已建議法院於認可更生(清算)方案時,應做成「債權分配表」載明每月應繳給各銀行的金額,方便債務人還款。
Q7:我在95年與銀行進行一致性協商,最大債權銀行同意分XX期,每月繳款XXX元,但當時沒簽約,我按時繳款2年,現在毀諾了,我算不算已參加95年協商呢?進行更生時,法官要求我提出當初協議書,我因為沒簽回,拿不出來,怎麼辦?

A:銀行公會表示債務人95協商當時沒有簽名,但是又按時去繳款的情形,在聯徵中心的註記是屬於「協商成功」者。可以請最大債權銀行出具95協商成立證明書來證明95年間協商成功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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