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更新日期:2011/07/04 04:11
王小姐(化名)在去年五月間,接獲自稱荷蘭銀行的專員,表明可以提供五%以下的貸款,當時因手邊仍有一筆利率超過十%的信貸,就同意與該行的「法務專員」相約了解貸款內容。


不過,等到王小姐到了約定的地點,才發現那裡根本不是銀行,而是一間叫做「明╳」的法律事務所,該公司解釋自己是銀行的「特約商」,且需先收手續費四萬八千元,王小姐的信貸餘額約六十萬元,盤算若需先付四萬八千元,其實並沒有多大的誘因,因此表明不想辦理,法務人員以「銀行若同意分六十期還款,換算一期手續費八百元,未來若提前清償,剩下期數的手續費,該公司會以現金的方式退還」,還立下合約,王小姐於是同意委請該公司辦理。


但事實上,該公司是以申請前置協商的方式,向銀行提出協商還款的要求,且整個協商過程都是由王小姐親自出面,該公司甚至要求王小姐不可以讓銀行知道委託代辦,刷卡支付的手續費四萬八千元,甚至是以「健康食品」的名義交易,也要求王小姐一同作假欺騙銀行,王小姐雖然心生狐疑,但看在「可以降低利率」的前提下,同意配合律師事務所。


但最後雙方還是衍生交易糾紛,因為該事務所同意王小姐,未來提前清償可以退費,王小姐在與最大債權銀行簽約後,於第八期時將全數債務結清,並將各銀行的清償證明轉寄給事務所要求退費,但遭到各種形式的拖延,王小姐轉向消保會請求協助,消保會也消極的要求她自行與事務所協調,最後王小姐向警局備案,要控告對方詐欺,決定以積極的態度找回應有的權益。 (記者李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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